纪天晴,灵山郡人,坤道,俗姓纪。元始三十五年凤仪科试,策论入优,入刑部。其人性峭直,寡言笑,在刑部十余年,凡经手案牍,皆以“实录”二字自绳。人或问其何以知民疾苦,对曰:“吾曾卧于牢草之上,亦曾食于十方之粥。吾所记,非吾一人之记也。”
今择其杂录数则,略加缀辑,以见当时政事之鳞爪。录中所述,皆据其原稿,不增不减,唯正讹误、别异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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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上以臣工碌碌,诏百官记言行,以备史馆采择。
凤临三年秋,余于刑部档房翻检旧卷。忽见一卷面注“元始三十五年京畿司狱囚册”,笔迹已淡。
余手顿之,往事骤涌,不可抑止。
【狱中】
春,余于京中待放榜。有驿丞胡某者,以余无“居停文引”,执送京畿司狱。
初入时,狱卒验身,搜囊,见余道冠,冷笑曰:“又是一个尼姑。”
余曰:“贫道是道士。”
卒斜睨,不答,径自锁门。
狱中暗无天日,唯墙角苔痕明灭。
同囚有老妇,夜咳血不止,呼号彻夜,守者以杖击栅,呵之曰:“止!”妇不敢复声,唯缩于草褥间,低低泣。其声如鼠啮木,细而不断,闻之彻骨寒。
因邻人诬其“偷”罪,系于此已四十三日。
问其何以不申辩,妪曰:
“申辩则加刑。前日有人申辩,打了二十,又加十。”
又有一少年,年十六,因“形迹可疑”被执。问其何以可疑,曰:“夜间行路,见巡卒而避。”曰:“此即可疑。”少年欲辩,狱卒叱之,曰:“辩则罪加一等。”少年遂不复言。
狱中凡有新人入,必先“过堂”——非真堂也,乃狱卒私设之刑。或鞭,或枷,或倒悬。名曰“审”,实为索贿。给钱者,轻刑;不给者,重刑。余亲见一人,因无钱,被倒悬三日,放下时已不能言。
另有一游方郎中本为行医,因医死人被拘,狱卒亦不许其出诊。邻牢有囚病,呻吟彻夜,郎中以掌击壁,高声示以汤药之法,奈何狱卒不与药材。数日后,邻牢无声。
一僧自入狱即闭目诵经,昼夜不息,声嘶哑而不辍。狱卒以其聒噪,以布塞其口。僧不能诵,遂以指叩壁,其声如木鱼,笃笃笃,夜半尤清。狱卒复厌之,缚其手。僧乃以足踏地,其声闷闷,终不绝。
余问曰:“师何所持?”
僧不能言,唯目示余。
余顺其目,见壁缝生一蕈,灰白纤细,大如米粒。
蕈萎,僧亦绝食。
某日,有官来,携名册,点囚。
当日押解三人出牢,一商贾,一少年,一尸体。
至一处,狱卒令两人跪下。少年不跪。狱卒以杖击其膝弯,仍不屈,坐于地。官读文书,其声如念祭文,余茫然未闻其辞,但闻“流放”“永不得归”等字。
商贾叩,额触地有声,连叩九次,官不视。
狱卒拖拽人分道,商贾被推往南,尸身往北。
少年回牢,见其走路跛脚,衣衫褴褛,此为他述。
老妪教余以草编物,余手拙,老妪不嫌,反复数十,余终能编一蜻蜓。
蜻蜓极丑,翅大身小,头歪向一侧。
狱中患疾,高烧数日,意识昏聩。狱卒本不医,老妪以破碗接雨水,以布浸之,敷余额。一少年以草茎汲水递过喂余。妇人解其衣,以净处覆余身。
余好转,又数日,老妪病,卧床不起。余以草编蜻蜓置其枕畔。
是夜,老妪亡。
狱卒来收尸,以草席裹之,拖出。同牢少年,追至栅边,欲呼,无声,以拳捶壁,捶出血,狱卒视之,不睬。
少年归,不语,不食。
三日后,亦亡。
高热反复,昏沉之际,见狱中墙上有炭笔字,不知何人所作,其词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