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早上七点半,人已经多得像春运的火车站。
苏凌云从押解车的车窗望出去,看见了一片由摄像机、话筒、手机屏幕组成的丛林。记者们像嗅到血腥味的鲨鱼,在法院台阶下围成了半圆,长枪短炮对准了每一辆驶入的车辆。更外围是举着牌子的各路人士——有自称“正义网友”的年轻人,有看热闹的大爷大妈,还有几个穿着统一T恤、情绪激动的人,手里拉着白色横幅,上面用血红的大字写着:“严惩凶手!还周启明公道!”
周启明的家属。苏凌云猜。她没见过他们,但在新闻上看过照片。周启明有个儿子,在国外读书,应该还没回来。那这些可能是他的兄弟姐妹,或者堂表亲。
押解车缓缓驶入专用通道,铁栅栏在车后关闭,隔绝了大部分喧嚣。但依然有尖锐的喊声穿透车窗玻璃传进来:
“杀人偿命!”
“不要脸的小三!”
“陈景浩先生!看这边!”
最后那声是喊给后面那辆黑色奔驰的。苏凌云从后视镜里看见,陈景浩的车也到了。他今天肯定会来,作为关键证人,作为“受害者家属”。
车子停在法院地下车库。法警拉开车门,冷空气灌进来。苏凌云深吸一口气,下了车。手铐在腕上闪着冷光,脚镣随着步伐出沉闷的金属摩擦声。两个女法警一左一右扶着她——或者说架着她,走向专用电梯。
电梯上升时,她看见不锈钢门上映出的自己:灰色的囚服,编号2234,头在脑后扎成低马尾,脸上没有妆,嘴唇干裂。像个真正的犯人。
电梯门开,是一条狭窄的走廊。她被带进一间临时羁押室,等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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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设在三楼的第七审判庭。能容纳一百多人的旁听席,此刻座无虚席,连过道都站满了人。空气里弥漫着一种混合了紧张、好奇和亢奋的气息,像一锅即将沸腾的水。
九点整。
“全体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次入场,黑色法袍在身后微微摆动。审判长是个五十多岁的男人,国字脸,眉毛很浓,眼神锐利得像鹰。他敲响法槌: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苏凌云到庭。”
侧门打开。
所有的目光,像探照灯一样齐刷刷打过来。苏凌云被法警带着,走上被告席。被告席是木制的围栏,不高,但像一道无形的墙,把她和整个世界隔开。她抬起头,目光扫过旁听席。
她看见了父母。
母亲王素云坐在第三排靠过道的位置,手里紧紧攥着一个自制的牌子,白色硬纸板,上面用红色马克笔写着:“冤案!还我女儿清白!”字迹因为用力过猛而有些扭曲。父亲苏秉哲坐在她旁边,没有举牌,只是沉默地坐着,双手放在膝上,手里紧紧握着一个牛皮纸档案袋。他的背挺得很直,像一尊石雕。
他们的目光相遇。母亲眼圈瞬间红了,嘴唇颤抖着想说什么,但被父亲轻轻按住手背。父亲看着她,点了点头。很轻微,但苏凌云看懂了。
坚持住。
她收回视线,看向公诉人席。两个检察官已经就位,一男一女,面前堆着厚厚的卷宗。辩护律师席上,周正阳正在整理文件,表情平静得像在准备一场普通的合同纠纷。
然后她看见了陈景浩。
他坐在证人等候区的第一排。今天穿了身深黑色的西装,白衬衫,没打领带,显得格外肃穆。他低着头,双手交握放在膝上,看不清表情。但苏凌云注意到,他的肩膀在微微颤抖——不知道是紧张,还是表演的一部分。
“被告人苏凌云,”审判长的声音把她拉回现实,“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你是否认罪?”
法庭安静下来。
所有的目光再次聚焦在她身上。摄像机红灯闪烁,记者们屏住呼吸等待她的回答。
苏凌云抬起头,看着审判长,声音清晰:
“不认罪。”
旁听席一阵轻微的骚动。有人窃窃私语,有人摇头。
审判长点头:“公诉人,请宣读起诉书。”
男检察官站起来,开始陈述。声音洪亮,语平稳,像一台精密的机器在输出既定的程序。
他先介绍了周启明的身份:启明科技联合创始人,优秀企业家,社会贡献良多。然后描述了案经过:2o25年5月19日深夜,周启明因商业合作事宜前往被告人苏凌云家中,与苏凌云及其丈夫陈景浩商谈。期间,因周启明长期骚扰苏凌云,双方生口角,苏凌云情绪失控,持厨房刀具刺中周启明胸部,致其死亡。
接着,他开始罗列证据。
一条一条,环环相扣,像精心搭建的多米诺骨牌。
“第一,动机证据。”检察官点击遥控,投影幕布上出现一份音频文件的声纹分析报告,“这是案当晚,被告人苏凌云与被害人周启明争吵的录音。经公安部声纹鉴定中心鉴定,录音中女性声音与被告人苏凌云声纹匹配度达97。3%。录音内容显示,周启明以不雅照片威胁苏凌云,苏凌云情绪激动,说出‘你再骚扰我我就杀了你’等言论。”
旁听席响起一片倒吸冷气的声音。有人小声说:“果然是小三勒索……”
苏凌云盯着幕布上那些复杂的波形图,指甲深深陷进掌心。假的。全都是假的。但她现在没法证明。
“第二,凶器证据。”检察官切换画面,出现那把料理刀的特写照片,“凶器为被告人苏凌云家中的厨房刀具,刀柄上提取到清晰完整的指纹,经比对,与被告人苏凌云右手拇指指纹一致。且刀上只有被告人一人的指纹,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
“第三,物证。”画面变成那条丝巾,“在被害人周启明右手紧握的丝巾上,检测到被害人血迹、被告人苏凌云的指纹,以及被告人常用的迪奥真我香水残留。该丝巾为被告人上月购买,有刷卡记录为证。”
“第四,证人证言。”检察官看向陈景浩,“被害人丈夫陈景浩先生作证,案当晚,他亲眼看见被告人苏凌云手持凶器站在被害人尸体旁,神情呆滞。且陈景浩先生证实,周启明确实长期骚扰其妻子,被告人多次表示不堪其扰。”
完美。
太完美了。
动机、凶器、物证、证人——一个完整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苏凌云甚至能从旁听席那些人的表情里看出,他们已经信了。信了这个精心编织的故事:一个被骚扰的女人,在丈夫不在场的时候,激情杀人。
“综上,”检察官最后总结,“被告人苏凌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建议法庭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