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低声说:“别说了,越说越不利。”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我的律师做最后陈述:
"综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原告的1oo万是投资款,不是借款。转账备注写的是‘投资款’,原告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第二,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签名后自行填写的,原告签名时对借条内容不知情。这是典型的合同变造行为。
第三,被告在公司内部文件、对员工的说明中,都把原告当作股东对待。被告现在翻脸不认人,是典型的背信弃义。
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确认原告持有被告公司5o%股权,并主张原告应得的分红。"
被告律师最后挣扎了一下:
“原告没有书面的入股协议,股权主张缺乏直接证据……”
法官打断他:“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书面入股协议,但综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司内部文件、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报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是公司股东。借条是被告变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赵明远的脸彻底白了。
休庭。
等待判决的日子,赵明远的律师又找过我,说愿意把和解金额提高到5oo万。
我拒绝了。
“不是钱的问题。”我说,“是我要一个公道。”
判决下来那天,我去了法院。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确认原告林越持有北京远航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o%股权。
3。被告赵明远应向原告支付应得分红款项人民币435万元。
4。被告赵明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我拿着判决书,站在法院门口,看了很久。
三年。
从1oo万变成借条,再从借条变成股权。
兜了一大圈,我终于要回了属于我的东西。
1o。
赵明远上诉了。
但二审维持原判。
他没办法,只能执行。
435万,分三期打到了我的账户。
第一期15o万到账那天,我妈给我打电话。
“林越,钱到了?”
“到了。”
她在电话那头哭了。
“你爸留给你的房子,总算没白卖……”
“妈,别哭。”
“我没哭。”她抽了抽鼻子,“我高兴。”
挂了电话,我一个人坐在屋子里,看着银行卡里的数字。
说实话,我也想哭。
不是因为钱。
是因为这三年。
三年前,我信任赵明远。
我卖了爸妈留给我的房子,把全部身家都给了他。
我以为我在投资未来。
结果我投资的是一场骗局。
这三年,我在他公司当牛做马,没有正式的工资,没有正式的身份。
他在朋友圈晒宝马、晒新房,我在出租屋里吃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