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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小说网>我投了100万占股50%,分红时他说我签的是借条 > 第1章(第18页)

第1章(第18页)

他低声说:“别说了,越说越不利。”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我的律师做最后陈述:

"综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原告的1oo万是投资款,不是借款。转账备注写的是‘投资款’,原告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第二,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签名后自行填写的,原告签名时对借条内容不知情。这是典型的合同变造行为。

第三,被告在公司内部文件、对员工的说明中,都把原告当作股东对待。被告现在翻脸不认人,是典型的背信弃义。

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确认原告持有被告公司5o%股权,并主张原告应得的分红。"

被告律师最后挣扎了一下:

“原告没有书面的入股协议,股权主张缺乏直接证据……”

法官打断他:“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书面入股协议,但综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司内部文件、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报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是公司股东。借条是被告变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赵明远的脸彻底白了。

休庭。

等待判决的日子,赵明远的律师又找过我,说愿意把和解金额提高到5oo万。

我拒绝了。

“不是钱的问题。”我说,“是我要一个公道。”

判决下来那天,我去了法院。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确认原告林越持有北京远航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o%股权。

3。被告赵明远应向原告支付应得分红款项人民币435万元。

4。被告赵明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我拿着判决书,站在法院门口,看了很久。

三年。

从1oo万变成借条,再从借条变成股权。

兜了一大圈,我终于要回了属于我的东西。

1o。

赵明远上诉了。

但二审维持原判。

他没办法,只能执行。

435万,分三期打到了我的账户。

第一期15o万到账那天,我妈给我打电话。

“林越,钱到了?”

“到了。”

她在电话那头哭了。

“你爸留给你的房子,总算没白卖……”

“妈,别哭。”

“我没哭。”她抽了抽鼻子,“我高兴。”

挂了电话,我一个人坐在屋子里,看着银行卡里的数字。

说实话,我也想哭。

不是因为钱。

是因为这三年。

三年前,我信任赵明远。

我卖了爸妈留给我的房子,把全部身家都给了他。

我以为我在投资未来。

结果我投资的是一场骗局。

这三年,我在他公司当牛做马,没有正式的工资,没有正式的身份。

他在朋友圈晒宝马、晒新房,我在出租屋里吃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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