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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附录圣洲大明宗藩条例下(第1页)

第八章藩国防务与护卫规则

第三十九条各藩国所设“藩国防卫军”,其性质仅为守土安民之地方武装,非朝廷经制之师。

第四十条藩国防卫军之粮饷、军械、被服,实行“双轨供给制”,其中粮饷、被服由藩国自备,军械由朝廷兵部拨付;除非朝廷授权,否则藩国不得私造火器;凡私造火器或甲胄出定额者,或私藏禁兵器者,一经查实,即刻削爵除国。

第四十一条严禁藩王私下招揽江湖豪杰、退役边军及亡命之徒充作家丁、义子。

第四十二条藩王护卫额度严格限制在三百人以内,且须造册报兵部备案;藩王护卫仅负责王宫门禁及亲王出行仪仗,不得配备弓弩、火铳等远程杀伤性武器;凡现藩王豢养死士、私兵过五十人者,视同蓄意谋反,绣衣卫可先行拿问,再行奏报。

第四十三条若遇海盗侵扰、土着叛乱等紧急军情,藩王可调藩国防卫军御敌,无需请示朝廷,但须在战后向朝廷详陈战况。

第四十四条藩国虽有权开拓未开化之地,但严禁主动攻击其他已受朝廷册封之土司、部落或邻国。

第四十五条凡动千人以上规模之对外征伐,须提前三个月向朝廷兵部提交《征讨方略》,阐明出兵理由及预期战果,经廷议批准颁下敕书后,方可兴师;擅自兴兵致生边衅者,无论胜败,藩王削爵一级,藩国防卫军指挥使斩示众。

第九章考成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朝廷设立“藩国考成司”,隶属都察院,专责考核诸藩政绩;考核分为“岁察”与“大计”两种;岁察每年一次,由驻藩御史负责,重点核查钱粮收支、刑名案件及军备状况;大计每三年一次,由朝廷派遣钦差大臣会同六部堂官赴各藩国实地考评,综合评定藩王治绩,分为“卓异、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考核结果直接决定藩王之赏罚。

第四十七条凡连续两次大计被评为“卓异”者,赐“卓异铁券”一面,赐藩王岁俸加倍三年,所增俸禄须用于修缮境内四庙(注4)、学校及孤老院;朝廷于京师立“忠藩碑”,刻其姓名事迹,以彰其德;若藩国开疆拓土千里以上,且安置流民万户者,除上述赏赐外,特许藩王入京觐见时行“半礼”,赐紫禁城骑马,以示殊荣。

第四十八条实行“垦殖与教化”专项奖励;藩国境内荒地开垦率每年递增一成以上,且新增户籍人口中汉人占比过半者,朝廷免除该藩国当年应缴赋税一半,并拨付专项银两奖励藩王及有功官员;藩国府学学子在京城会试中,每有一人中进士,朝廷赐藩国图书一部含《永乐大典》副本精选,并赐“文治昌明”匾额一方,悬挂于藩王宫正殿,以此激励诸藩崇文重教。

第四十九条凡大计被评为“不称职”者,予以“切责”;次不称职,由皇帝下敕书严厉申斥,罚去岁俸三分之一,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次不称职,罚去岁俸三分之二,暂停世子袭封资格,勒令世子留京读书反省;连续三次不称职,视为“昏庸误国”,朝廷将强制将其改封至贫瘠荒僻之地,或削去亲王爵位降为郡王,其封国由朝廷直接派流官暂管,直至选出贤能继承人。

第五十条设立“红黑簿”制度;巡藩御史须建立藩王言行档案,凡藩王有爱民如子、捐资救灾、平定叛乱等善举,记入“红簿”;凡有强占民田、滥杀无辜、宠信奸佞、违背祖训等行为,记入“黑簿”;红簿积满十功,可抵黑簿一过;黑簿积满三过,无论藩王爵位高低,即刻召还京师,圈禁于高墙之内,废除其封国,子孙降为庶人。

第五十一条严惩“虐民与贪墨”;藩王及其亲属若仗势欺压百姓、强买强卖、侵吞赈灾钱粮,一经查实,不分亲疏,一律按《圣洲大明律》从严惩处;轻则削爵罚俸,重则革去宗室籍,贬为庶人;若藩王纵容家奴、护卫无故打死平民,家奴、护卫须抵命,藩王削爵,贬为庶民,若其世子未参与,可降等袭爵,但须戴罪立功。

第五十二条推行连坐责任制;藩王任命本国六曹官员及有功将士,若有官员在任内犯贪赃枉法之罪,藩王须承担连带责任,罚俸半年;若有官员谋反,藩王知情不报者,同罪论处;不知情者,削爵一级;反之,若有官员成为一代名臣或名将,朝廷除赏赐藩王外,另赐藩王“知人善任”金牌一面。

第五十三条针对藩国财政之奖惩;藩国若能通过海外贸易实现财政自给自足,且连续五年无需朝廷协饷者,朝廷允许其留存应缴赋税之五成,用于扩充防卫军装备或兴修水利;若藩国财政长期亏空,依赖朝廷输血过十年者,朝廷将收回其矿产开采权,并由户部派遣专员接管藩国财政,藩王仅保留名义统治权,直至财政扭亏为盈。

第五十四条确立“身后评价”制;藩王薨逝后,朝廷礼部依据其生平事迹拟定谥号;治国有方、保境安民者,赐美谥,如“献、靖、庄”,配享藩国太庙;庸碌无为者,赐平谥,如“康、温”;暴虐无道、致生民变者,赐恶谥,如“厉、炀、灵”,并剥夺其神主入藩国宗庙资格,仅能供奉于别室;谥号之好坏,直接关乎该藩王一系在宗室中的声望及后世子孙之政治前途,以此警示在位藩王慎终如始。

【】

注1二祖是圣明太祖高皇帝朱元璋、圣明世祖文皇帝朱棣。

注2皇位继承七大序列

第一序列嫡子嫡孙

大行皇帝驾崩后,若朝无储君,须立嫡子或嫡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年幼未加冠者,虽为嫡出不得立;庶母所生者,虽年长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孙

若无已加冠的嫡子嫡孙,须立庶子或庶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

若无已加冠的皇子皇孙,实行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弟;若无嫡弟,方立庶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孙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兄弟所出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若无,则立同祖父堂兄弟所出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本序列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第五序列堂弟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嫡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堂弟为皇太弟;若无,方立庶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堂弟;本序列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第六序列皇叔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嫡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若无嫡出皇叔,方立庶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

第七序列旁支堂侄堂孙

若无上述继承人,按亲疏远近,依次立同曾祖父、同高祖父等旁支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凡遇本序列情形,皆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注3藩国税收类别与朝廷大差不差,而圣明朝廷的税收占比排名如下

第一,田赋圣明没有人丁税,其实是把丁银并入了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白银,本质是对农业产出和劳动力的直接征税。

第二,盐课实行“引岸制”,商人需买“盐引”才能贩盐;税收隐含在盐价中,由全民承担,是典型的间接税。

第三,关税分为国内关税与进出口关税,前者设在内地水陆要道如运河、中江,对过往商品征收通过税,属于国内贸易税;后者设在固定的通商口岸,属于进出口国际贸易税,由市舶司按不同货物不同比例收取。

第四,杂税包括矿税(金、银、铜)、茶酒醋鱼等课、契税(房产交易)、牙帖税(中介执照费)等。

注4四庙,是三皇庙、二祖庙、文庙、武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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