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这起案件极有可能是两人共同作案。
先,两台车子同时被骑走这一事实应该是确凿无疑的,因为罪犯不太可能先骑走一辆,然后再折返回来骑走另一辆。
其次,考虑到案时间是深夜,道路漆黑难行,而且从马福林家出来的那一段路还是坑洼不平的土路,一个人要同时骑两台车子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选择推着走,不仅不符合犯罪分子作案后急于逃离现场的常规心理,而且在路途上一旦遇到其他人,很容易被怀疑是偷自行车的。
此外,从马福林家出来的小路与附近唯一的一条公路交接处,距离卧牛公安局不足五十米。
四层高的公安局大楼就耸立在路口斜对面,院门口灯火通明,门卫室昼夜都有人值班。
在三更半夜,从公安局大院的眼皮底下一个人骑两台车子行驶,无疑是要冒一定风险的。
更何况,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很可能浑身血迹斑斑,这无疑会增加他们被现的几率。
因此,可以推断出这起案件应该是由两个人共同作案的,他们在得手后各自骑着一辆自行车,沿着南边的小路逃窜,最终向东朝着卧牛郊外的方向疾驰而去。
王军以及卧牛公安局的一部分人都比较倾向于这种观点,他们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还有另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这起案件只能是一个人单独作案。
如果真的是两个人共同作案,那么他们之间会是什么关系呢?是父子?还是兄弟?
无论如何,要对一个人下如此狠手,并且毫不顾忌后果,这实在是让人难以想象。
虽然现场确实有两辆自行车同时被骑走,看起来像是两个人的行为,但这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一种假象。
从案现场的情况来看,凶手的身手异常敏捷,而且身体强壮有力。
尽管马福林家门口的道路崎岖不平、坑坑洼洼,但以凶手的能力,完全有可能独自一人同时骑着两辆自行车逃离现场。
而这恰恰证明了犯罪分子的阴险狡诈,他故意这么做,就是为了让人产生错误的判断,误以为是两个人作案,从而分散警方的侦察注意力。
相当一部分省公安厅、天南公安局专家和卧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周建等人也倾向于这种看法,在很多时候,他与王军的看法都不一致。
然而,经过反复的研究和分析,专案组内部终于勉强达成了一个统一的结论:将此案认定为一人所为。
这个结论的得出并非轻而易举,而是在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之后才得以确定。
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这个问题与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紧密相关,那就是“1o。27”案是否能够与卧牛—巴彦系列残杀公安干警案并案侦察。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侦破工作的方向。
尽管“1o。27”案件的现场遭到了严重破坏,凶犯所使用的凶器也与之前的两起案件有所不同。
但从模糊的脚印等物证来看,都充分表明这一次的凶手与前两起案件的凶手在身高和体态上非常相似。
这种相似性使得专案组的绝大多数人都坚信:这三起案件应该被并案侦察。
然而,在分析会上,也有人提出了一种可能性:万一这只是一起模仿作案呢?这个观点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深思,但孙智却说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