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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章 土地不是空着就无主(第1页)

正月二十,第一根分地木桩被人拔了。

木桩插在城东北军马草场边,顶端刷白,侧面写着“共担申请甲一”。拔桩的人没有藏,正坐在冻土上等。

杜老栓六十八岁,仍守着三年前便停粮饷的草料棚。

“谁准你拔的?”一名申请地的迁户问。

“谁准你插的?”杜老栓反问。

“这地荒了三年。”

“荒了三年,军府的界石还在。我守草场没拿到饷,也没拿到地。你来两日,插一根棍便算你的?”

插桩的人并未拿到任何分地令。

第152章共担申请页只写可参与后续土地听证,不授一亩地。可“可申请土地”传到粮点后,变成“先报先得”;再传一夜,便有人按登记号到城外占块。甲一不是第一名申请者,只是第一根被现的桩。

沿草场、东坡和南洼清出同类木桩三十七根。

有的写户名,有的写帐号,有的只画牲畜记。最大一块用绳圈了二十亩,最小不到半亩。插桩者中既有迁民,也有原住户;两户旧军眷把去年共同田的劳作签挂在桩上,认为自己播种、清虫、守夜,理应先分。

沈棠宁没有让人把三十七根桩烧掉。

每根按原位置画图、量界、记插桩者和主张,再统一拔出。拔桩只停止抢占,不抹去申请理由;谁先插、谁后拔,都不因此取得或失去未来听证资格。

土地账比人口册更旧,也更乱。

八月初四,归雁曾沿城外五里实查一千六百四十亩旧田。四百二十亩已有住户或逃亡户契据,三百一十亩盐碱明显,二百六十亩石层过浅,二百八十亩离当时水点过远,剩三百七十亩只列“可继续验”。那次是为抢种,不是全面清丈。

后来真正播下的一百八十亩又位于军马草场。

一百亩荞麦、八十亩早粟毛收六千三百一十八斤七两,扣田间脱落、筛晾和虫鼠损后可用五千八百五十四斤十二两;留种一千三百二十斤,偿私种、私地一季使用和牛役债九百零六斤八两,公共份三千六百二十八斤四两。

这些账证明有人投入过种、牛和劳动。

也证明当初签的是一季使用。

共同田条款明写:私种只形成种债,不取得别人的地;私地只形成一季使用与地力补偿,不永久变公。军马草场三亩试田和后续一百八十亩也始终注明不改变军地产权。

“若耕过不能优先,下次谁还肯开荒?”田桂枝问。

“可以有劳动优先,不等于产权优先。”程素问说。

两者必须拆开。

去年参与共同田的人,若今年仍愿耕,在同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可优先进入熟悉地块的耕作组;此前未兑完的工票、种债和牛役债继续有效。可优先耕一季,不等于拿走军府地契,也不等于能卖、押或传给子孙。

若军府最终收回草场,耕作组可要求按已投入改土、水沟和地力提升核补,不能要求军马永远绕开;军府也不能一句“军地”便吞掉已经登记的民间投入。

迁群的主张也不只有农地。

东帐不申请归雁田,却要求保留共同牧场的一万四千四百马日;赤角部部分家户愿意种早粟,另一些只要冬草地;西小帐二十六名旧巡骑中,有人想恢复军屯,有人明确不再入军籍。把每个人都分一小块田,既浪费牛犁与水沟,也会把牧户逼成不会耕的欠税农户。

土地听证先分五类。

第一类,现住者有契。

原四百二十亩契地复核后,一百六十八亩由现住户持连续契页、纳粮或街坊界证;这部分不进入分配,只处理边界、通路和欠税。城民资格尚未定,不影响已有产权先受保护。

第二类,离城者或逃亡户有契。

一百二十一亩能找到原契、继承线或明确外迁方向。离开归雁不是放弃土地。公告期先定三十日,向石羊、长柳和已知迁居点抄页;无人回来也不自动充公。若春播迫近,可提出一季代耕,收成扣种工水后将土地份封存,不让代耕人靠一季占有改契。

第三类,死亡户与继承未清。

五十六亩契主已死,却存在寡妇、女儿、过继子、宗族或军府抚恤关系争议。不能只按男性宗族旧例把地拨给最近的叔伯,也不能只凭实际住在屋里便忽略其他继承人。每块单开听证,土地暂不转名。

第四类,契据冲突。

七十五亩出现重契、断界、同一死人名下继续纳粮或军县两册重叠。它们不因最麻烦便先划公地。谁主张、谁举证,县衙须同时公开自己旧册中的矛盾,不能要求百姓拿出官府已经烧失的全部原件。

四类相加,正好是原先有契据的四百二十亩。

第五类才是可能用于新耕的无明确私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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