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确实是一堆书本。
只是他们已经腐败粘连到了一起。
黄铖蹲下身,小心翼翼地伸手摸向那些书册。
但是即便他再小心,最上面的那一层书页还是在他的触碰下,瞬间碎成了粉末。
好在底下的书册稍微好一些,虽然也烂得不成样子,却还勉强保持着一叠叠的形状,仔细辨认的话,还是能够看清楚上面的一些字的。
很快,在抹去表面的朽灰与碎纸之后,黄铖将几本勉强成型的旧书轻轻分离开来。
《农村法律常识读本》、《养猪技术》、《民间偏方手册》……
都是些再普通不过的读物,一看就不是什么重要线索。
他们随即把这些读物放到一边,继续翻找下面的书册。
越往下翻,书册越完整,字迹也越清晰。
直到他们翻到了一叠被硬壳纸简单包裹的文件。
黄铖屏住呼吸,一点点掀开最外层的封皮。
一行黑色宋体字随后显露出来民事判决书!
(2ooo)明民初字第o58号
原告:李秀英(系受害人王桂花之母),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王谷军(系受害人王桂花之父),男,197o年3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明县永乐村小学支教教师,住该校教职工宿舍。
被告:明县交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律师。
被告: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桂花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2oo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大土坑仅用一堆树枝简单覆盖,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ooo年2月27日下午16时许,二原告之女王桂花(年仅6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前往施工路段玩耍,不慎踩破覆盖在土坑上的树枝,摔进施工路段内一处裸露的土坑中,被现场施工人员现时,王桂花已无生命体征……
黄铖直接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一页。
“被告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英、王谷军各项损失共计35369元。”
“被告明县交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英、王谷军各项损失共计16749元。”
“2ooo年6月15日。”1
到这里,事情的真相,似乎已经昭然若揭。
2ooo年2月初,永乐村村道修建工程正式启动。
2ooo年2月27日,年仅六岁的王桂花在施工路段玩耍时,不慎摔进土坑,不幸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