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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铁船事件4谈不拢就得大打出手(第3页)

土井利胜心头剧震。

琉球!明人怎么会知道萨摩控制琉球?又怎么会在此刻提出?

“将军,”他强作镇定,“琉球之事,乃萨摩藩与琉球国的纠纷,与幕府无关……”

“无关?”潘老爷盯着他,“萨摩藩是不是倭国之藩?岛津氏是不是倭国之臣?既是一国,岂能说无关?”

他身体前倾:“还是说,德川将军府根本管不住手下藩主?若真如此,本将倒要考虑,是否该换个能管事的来谈。”

这话已是赤裸裸的威胁。

土井利胜手在袖中握紧,指甲掐进肉里。但他知道,此刻不能翻脸。

“将军息怒。”他低声说,“此事……容敝使禀报将军殿下,再作答复。”

“那就快去禀报。”潘老爷挥手,“不过本将耐心有限。三日之内,若无满意答复,就别怪本将不客气了。”

他站起身:“送客。”

翌日,土井利胜再次求见,被拒。

一名头戴大檐帽、身着原野灰色六年式军常服的军官来到使团驻地,面无表情地递上一份文书。

“提督大人有令,将此文书转交贵使。”

土井利胜接过。文书用黄绫装裱,封面上写着九个大字:

《明倭长崎友好通商条约》

他手一颤。

打开文书,内文用工整楷书写就,共五款十四条。

第一款赔罪纳款

一、倭国须就长崎袭击天朝将士事,正式具表谢罪。

二、赔偿天朝将士抚恤、医药等各项费用,计黄金壹万伍仟两、白银陆十万两。

三、严惩肇事凶手,限十日内绑送明军大营。

第二款通商事宜

四、长崎港全面开放,准天朝商船自由往来贸易。

五、在长崎设大明特别区,区内由天朝驻军管理,倭国官府不得干预。

六、天朝商品输倭,关税不得逾值百抽五。

七、准天朝在长崎设常驻代表衙署。

第三款法权军务

八、凡天朝商民在倭国境内,享完全治外法权。非经天朝衙署审判,倭国不得拘问。

九、准天朝在长崎驻军五百,一应粮饷由倭国承担。

十、租借江田岛、五岛列岛等处,为期九十九年,天朝自行修建房舍、营垒等应有设施。

第四款宗藩纲常

十一、倭国国主改称“倭国王”,对大明称臣,每岁遣使朝贡。

十二、琉球国为大明藩属,倭国限期三月撤出所有势力,包括军队、官吏、商会等。

第五款其他

十三、此约以汉文为正本,倭国译文如有歧义,以汉文为准。

十四、条约签订后,倭国须于十日内履行第一款、第二款之四、五项,余款限三月内履行完毕。

文书末尾,盖着鲜红的“大明北洋水师提督关防”大印。

土井利胜看完,脸色白的像一张纸。

这哪里是条约?这是亡国文书!

赔款翻倍,驻军,租地,治外法权,还要改国主称号……每一条都在抽德川幕府的脊梁。签了这个,德川家还有什么脸面统治日本?

他手指颤抖,几乎拿不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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