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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下(第2页)

赵永熙符合吗?

全部符合。

但是,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且”,而不是“或”。

除了客观行为,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

什么是主观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关键点就在于“非法利益”这四个字。

很明显,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

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

当然,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强行把“社会影响”等同于“非法利益”。

社会影响是什么?

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

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

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

不用等到开庭,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

这时候,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

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

但是!

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

如果检方强行将未牟利的冒充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那就是出了法条明文规定的“非法获利”核心内涵。

这在法理上叫作“类推入罪”。

这是严重违背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越权行为!

他完全可以用刑法第3条来限制检方的类推入罪!

好像到此他就赢了?

并非如此!

他不仅是个律师,更是个深谙社会规则的老手。

他很清楚,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假冒了就是假冒。

检方这次对赵永熙提起公诉,背后很明显是有上层领导对这种“践踏体制尊严”的行为感到极度不满。

想要真正拿下无罪判决,光靠法理不够。

他还需要争取社会舆论的绝对支持。

要让上面那些震怒的领导,看清楚底层群众的真实态度。

让那些看赵永熙不顺眼的领导不敢向法院施加压力!

除了上级的压力,他还必须给主审法院和检察院一个顺理成章的台阶下。

体制内办案,讲究一个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张伟在纸的最后,写下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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