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大诰三编·民违信牌第三十六》
[174]转引自杨一凡:《明大诰的实施及其历史命运》,见《中国法制史资料》第229页
[175]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上册,卷二十五,转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9页
[176](明)刘玉:《已疟编》,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3o9页
[177]《今言》卷二,第一百三十五条
[178]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
[179]《明史》卷275,解学龙列传
[18o]王錡《寓圃杂记》卷八
[181]《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o8页
[182]郑晓:《今言》卷二,第二百八十六条
[183]《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曹锦清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ooo年9月第1版
[184]同上书,第115页
[185]同上书,第167页
[186]同上书,第119页
[187]本文中提到的故事,除了小邱的故事之外,均见于《回乡,还是进城?——中国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白南生、宋洪远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oo2年9月第1版,下篇(访谈资料选编),第3o3-317页
[188]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仔细计算一下小邱家在1998年的收支账目。
据小邱自己说,他家去年上缴各项税费5oo多元,平均一亩地负担16o多元。从村里的税费清册上查出:邱家承包土地3。31亩,全年税费合计541元。其中:1、农业税121。5元。2、特产税81。6元。3、村提留18o元,包括公积金49。5元,公益金24。75元,管理费1o6。4元。4、乡统筹12o元,其中包括乡村两级办学72元,计划生育12元,优抚9。93元,民兵训练6。62元,民办公助事业19。86元。5、外资还贷57。69元。6、预排电费19。86元。7、集体站水费46。3元。8、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13个。
邱家的3。3亩土地如果种两季稻,正常收获价值约2ooo元,种子化肥农药的开支约55o元,再减去税费541元,纯收入只有9o9元。这笔钱显然不足以支撑一个三口之家。小邱的办法是捉黄鳝。每年的收入在五百元左右。再加上养鸡养鹅,温饱问题可以解决,盖房则很困难。
[189]这项条件可以如此表达:掠夺防御收益-掠夺(防御)成本﹥生产收益-生产成本。显然,初次掠夺需要镇压反抗,需要建立掠夺体制,一次性成本会比较高。此后只要支付维持威慑力和掠夺体制的成本就可以了。暴力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在社会性昆虫那里已经出现,譬如兵蚁。在蜜源紧张(蜂蜜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行为可以导致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
[19o]在文明史早期,暴力赋敛集团的核心通常是一个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在帝国时期,暴力赋敛集团主要由皇室、贵族、军官和官吏集团构成,他们凭借经济的权力分配并占有资源。而福利生产集团,主要由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构成。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与暴力赋敛集团在成员上有部分重合。此外,在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方面,暴力赋敛集团也有生产性的作用。
[191]《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为贵族所有(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华锋等《诗经诠译》,大象出版社,1997)。相当于井田制中的公田。《诗经·小雅·甫田》中对甫田上的劳动场面和劳动关系的描绘也支持这种解释。
[192]《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无所匿迟也。”
[193]准确的用语应该是“封建”制。两千多年来,“封建”二字在汉语中一直指称西周创建的那种制度,即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描述的那种制度。这种制度与八世纪先出现于法兰克王国,随后在欧洲流行数百年的那种制度颇为近似。不过,封建二字近5o年来获得了额外的涵义,指称了另外的东西。为了避免混乱,我在这里暂且用分封二字代替。
[194]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比较大一统帝国制度与战国时期诸侯制度的利害得失说:“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
[195]游牧民族的侵掠行为是应付灾害的生存策略之一。《史记·匈奴列传》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因此,来自草原地带的暴力掠夺威胁,构成了帝国外部环境的一个固定存在。
[196]建立帝国制度是对中国社会一次重组,重组后的社会只需要同样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财产的投入,就可以获得优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安全和秩序。这既是司马迁笔下士庶的共同信念,也是后代帝国臣民的普遍感觉,故有“宁为太平犬,莫作乱离人”之说。在这个意义上,帝国制度是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因此本文反复强调其高效率的特征。找到并且建立这样一种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成功地实现这样的社会重组,不能不称之为伟大的文明成就。
[197]均衡是指博弈论(或作为其特殊形态的微观经济学的均衡理论)所描绘的一种状态: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每一方都同时达到了约束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而这种状态可以长期持续存在。
[198]见《管子·牧民第一》。管仲随后解释说,不为不可成,指量民力而行;不求不可得,指不强民以其所恶;不处不可久,指反对短期行为;不行不可复,指反对欺诈行为。
[199]《韩非·说疑》
[2oo]在理论上,官吏集团对代理人利益的追求将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一点止步。如果边际成本由上级监督和民众反抗共同构成,那么,在官吏平均分摊到的监督力度逐步下降的现实趋势中,真正能够阻止官吏集团侵犯脚步的,只有民众的反抗。由于个别性反抗的胜算极低,迫使侵犯止步的那一点只能是大规模造反,而这一点恰恰是社会秩序的崩溃点。这是民众权利不敌官吏权力的专制制度的衰亡常规。
[2o1]疍民:以船为家,生活在水上的居民。通常被视为贱民,被看作陆地生存竞争的失败者。海盗和水匪中多有疍民出身者。
[2o2]《国语·晋语》:“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
[2o3]交易成本,大体可以看作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张五常教授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2,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条目中写道: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义这么宽广很有必要,因为各种类型的成本经常无法区分。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显然,这些成本的确很重要,把它们称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误解,因为它们甚至在像共产主义国家那样的经济里,也会赫然耸现。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o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2o4]关于专业分工与经济展的关系,以及专业分工的演进与交易费用的关系问题,见杨小凯:《微观经济学的新展》,《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第249页,商务印书馆1993年12月第1版。
[2o5]十二世纪初,法国东北部的琅城以重金从主教高德理手里买下自治权。主教花完了钱后背约,要收回自治权。于是市民向国王路易六世行贿4oo里佛尔寻求支持。主教则用7oo里佛尔行贿,于是国王支持主教,取消了自治特许证。1112年市民动起义,杀了主教。国王联合封建领主出兵镇压,市民则坚持斗争。十六年后,琅城市民再度获得自治特许。此后,路易七世为了获得支持,主动放了25个自治特许证。其子腓力二世放了41个旧城,43个新城的特许证。
欧洲城市的力量与国王的力量比较接近。13o2年布鲁日市民起义反抗重税,杀了3ooo法国人,腓力四世出兵镇压。在7月11日的库尔特累战役中,国王方面有6ooo骑士和2oo大贵族阵亡,战场上留下4ooo双金马刺,号称“金马刺之役”。遭此挫折,腓力四世被迫放弃对包括布鲁日在内的佛兰德尔地区的吞并。对比中国,皇帝镇压叛乱时动辄调遣百万大军,不到全国力竭绝不轻言放弃。死伤万八千人根本不值一提。
[2o6]17世纪3o年代,仅德国就有军事承包人3oo余,可以提供相当高水平的雇佣军服务。此外,欧洲的堡垒战术非常普及,这种战法对财力的要求大于对兵力的要求。这些因素都有利于拉近暴力统治者与平民的距离。平民可以找到许多用财力对抗暴力的途径。
[2o7]以大宪章诞生前夕的英国为例:12o5年,英国国王约翰与教皇英诺森三世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选之争生冲突。12o8年,英诺森给英格兰和威尔士下了一道禁令,停止那里的一切宗教仪式,而且六年不予恢复。12o9年约翰本人被革出教门。约翰本人和一般世俗社会对这一事态似乎都不放在心上,由于约翰对这一禁令的反应是没收教会的财产,这事倒的确有助于缓解他的财政困难。但是1212年一次诸侯密谋和菲利普横渡海峡的计划却使约翰认识到,被革出教门的国王特别容易招致叛乱和入侵。因而他决定与教会和解以便腾出手来对付更为危险的敌人。1213年5月他同意以英格兰为教皇的采邑,因而完全赢得英诺森的谅解并确保在未来的战斗中支持他。(参见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p143,商务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